《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时间:2015-10-30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由我司研究中心与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所以及广州市规划局名城处、法规处合作制定,历时三年完成。

      《条例》共七十八条,分为七章,分别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保护名录、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条例》结合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功经验,针对性地建立起一整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措施,如全市统一的保护名录制度、预先保护对象制度、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各类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同时《条例》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的重点保护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还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和拆除、征收补偿、合理利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广州市名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世界文化名城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